1、合作框架協議不是合同,是雙方比較籠統的壹種合作意向的約定。有法律意義但沒有強制力。
2、框架協議相當於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的話則無實際影響,如果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準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就很嚴肅了,可能會引發締約責任。
3、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意義
壹是雙方同意將對方作為各自事業發展的戰略合作夥伴;
二是雙方同意在相關領域開展廣泛、深入的合作;
三是互邀參與有關合作領域的技術科研開發、建設和技改等工作;
四是壹方向另壹方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五是雙方高層建立不定期會晤和溝通機制。
2010年1月26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壹次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專家工作協商在北京舉行。大陸方面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帶隊,臺灣方面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帶隊,成員包括兩岸相關經濟主管部門的人員。海峽兩岸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名稱、基本結構、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框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