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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惡意訴訟行為?

行為人明知沒有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意提起訴訟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

廣義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不是基於自認的正當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參與訴訟,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訴訟理由,期望通過訴訟或者訴訟中的具體行為使他人處於不利司法境地的行為。它既包括串通型與欺詐型的兩種虛假訴訟,也包括訴訟權利的濫用。狹義上的惡意訴訟僅指訴訟權利的濫用(本文在沒有特別標明的時候,所指的惡意訴訟僅為狹義惡意訴訟)。

惡意訴訟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壹)惡意訴訟的概念

惡意訴訟在我國立法上尚無此概念,僅從字面上理解,惡意訴訟就是與善意相對的,有不良居心的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認識,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的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理、執行,還包括刑事告發;而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探討的是廣義上的惡意訴訟。

(二)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識別惡意訴訟是對其進行有效規制的前提,但實踐中由於這類行為往往在形式上具備合法的外觀,法官很難準確、及時地加以識別,有必要對照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判斷。

1。主觀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對象是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對於這種結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沒有某種訴訟權利,但為了他人利益受損而故意實施或為了謀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實施有損他人權益的行為。過失即對於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雖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過失是否構成惡意在學界仍存在爭議,但在目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況不宜將其列入惡意訴訟,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其訴訟就不應為惡意訴訟,以免打擊公民的訴訟積極性。

2。客觀方面。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局限於起訴行為,也包括壹審、二審、特別程序、執行等所有訴訟程序中的行為。

3。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是指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權益是指我國民法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民的人格權、健康權、名譽權、商譽權、財產權等壹切權利。財產不僅是指訴訟外的物質財產,還有訴訟中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最常見的有惡意刑事告發侵害自由權,虛假訴訟侵害財產權,濫用訴權侵害名譽權、商譽權。

4。惡意訴訟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

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另壹方串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2)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個人財產逃避債務;(3)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

2。單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或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

(1)虛假刑事告發;(2)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3)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商業信譽;(4)虛假起訴無關系的第三方。(5)虛假提起特殊程序。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惡意提起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濫用訴權,是指有壹個正當的訴權,但是為追求正當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而進行的不當訴訟行為,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則。

(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2)出於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3)為了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時間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濫用起訴權、上訴權;(4)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濫用知識產權訴權行為;(5)濫用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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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惡意訴訟的立案標準: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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