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縮寫為SOPA,亦被稱為H.R. 3261法案。該法案由美國眾議院得克薩斯州***和黨議員蘭默·史密斯(Lamar Smith)於2011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如果該法案得到通過,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及版權擁有者在應對網絡上販售盜版產品及冒牌貨時的權力。該法案現已提交至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它以1998年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為基礎。
當法案通過後,美國司法部及其他版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以對付盜版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而向法院申請的禁令包括:禁止網絡廣告公司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禁止支付網站向涉嫌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禁止搜索引擎出現涉嫌網站的網址,甚至可以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嫌網站。該法案提高了對互聯網用戶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分享版權內容的刑罰,如:六個月內分享10份音樂或電影類的版權作品將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該法案將給予那些自願采取措施打擊網絡盜版和侵權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司法豁免權,同時也允許版權持有人向任何壹個明知卻謊稱不知進而提供侵權內容或盜版產品的網站索要連帶賠償。
本條例草案提出的目標為"加強執法行動,打擊流氓網站經營和註冊",並授權美國司法部在盡力後網站站主或網站操作員 仍無法找到的情況下向法院對致力於侵權行為的網站提起對物訴訟。 ,條例草案規定律政司向被告人送達通知書。壹旦法院受理了訴訟,它可能通知金融交易提供商、 互聯網廣告服務提供商、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定位工具",要求他們停止與該欺詐網站的金融交易和刪除到被告站點的鏈接。"定位工具"壹詞來源於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指搜索引擎,但可包括其他鏈接到該站點內容的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