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如何判斷他人的著作權是否被侵犯,我們必須註意四點:
第壹,自主創作和適當借鑒的程度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壹般來說,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很難拋棄前人的創作,第壹次完全提出新的想法和思路。借鑒他人的創造性成果,並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加以吸收、消化和推廣,是符合社會科技文化發展趨勢的。換句話說,原創不是絕對的,原創和抄襲沒有絕對的界限,只是程度是劃分兩者界限的標準。不同作者就同壹題材、同壹思想內容創作的同壹作品,可以有多個著作權。在壹定程度上,要給作者從別人的作品中吸收主題、靈感、想法的自由。但是,對於“借用”程度的判斷,還需要在實踐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二,分清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根據傳統的著作權法理論,以及各國壹般的著作權法和實踐,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僅限於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局限於作品的思想內容。分清思想與表達的界限,解決了作品原創性的延伸問題。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並未確立思想與表達的區分,但在我國著作權學界,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說法。
第三,表達方式是否獨特?
唯壹的表達是有限的表達,也稱為思想和表達的結合,意思是思想只有少數有限的表達。在“獨特表達”的情況下,作者對於思想的創作空間相當狹窄,很難具有獨創性,而別人要表達同樣的思想,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達形式。如果壹項智力成果在表現形式上具有獨特性,那麽它是否具有獨創性將被排除在版權保護的範圍之外。判斷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為唯壹表達,被告是否侵權,是壹項關鍵的工作和意義。例如,如前述案例3,原告主張用“戳”字,諧音中文表達為“破殼”或“劈客”。這個詞的創作空間相當狹窄。如果別人想用諧音的方式表達這個詞,只能用和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達方式。因此,原告關於諧音的主張也將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第四,材料是否屬於公共領域。
著作權法所涵蓋的“版權世界”以“原始資料”為核心,分為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受保護的表達方式和公共領域。公共領域涉及公共權利,公共權利很難被賦予公共領域的私有財產權。版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私有領域,不受保護的領域是公共領域。比如,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獨立創造的結果。因此,它們屬於公共領域,不能作為版權而具有排他性。準確判斷公共領域涉及版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版權的保護與限制,需要科學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