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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離婚的財產怎麽分

和平離婚的,按照下列情況分割財產:

1.對於個人財產,夫妻雙方都不需要分割,各自的財產直接歸對方所有。但願意把個人財產分給對方的,會給予支持;

2.對於* * *同壹財產,應當根據雙方同意進行分割。簽訂離婚協議時,夫妻雙方應當協商財產分割,並將協商好的分割方案寫入離婚協議。依法取得離婚證的,分割協議立即生效,男女雙方必須按照協議中的方案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生效後,壹方反悔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另壹方按照協議內容分割財產。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確認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應當認定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將根據協議內容判決另壹方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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