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會徽和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專有名稱及其簡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會徽和標誌;
(四)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會徽和標誌;
(五)第二十四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北京2022”等標誌,以及北京2022年冬季奧運會和冬季殘奧會組委會的名稱和會徽;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4屆冬奧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4屆冬奧會相關的標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申辦委員會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殘奧會組委會。第四條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法享有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的有效期內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
前款所稱商業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二)在服務項目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三)在廣告、商業展覽、商業演出和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四)銷售、進出口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
(六)其他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牟利的行為。第五條被許可人取得奧林匹克標誌所有人許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的,應當與奧林匹克標誌所有人訂立許可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第六條除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相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使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存在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第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的廣告業務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應當查驗廣告主的許可合同,依法查驗廣告內容。廣告經營者不得為不能提供許可合同或者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第八條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在註冊登記時以及在網站名稱、域名和地名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的名義進行募捐、贊助、廣告等活動。第十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當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得擅自改變奧林匹克標誌的文字、圖案和其他內容,不得醜化、侮辱奧林匹克標誌。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對於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十二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第二十四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工作,應當加強與北京2022年冬季奧運會和殘奧會組委會的溝通和對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工作。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處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中的具體問題。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依法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
公安、體育、商務、版權、海關、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與北京等周邊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合作機制,通過信息溝通、案件統籌、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跨區域奧林匹克標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