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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創新活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創新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或者將已有的技術進行應用創新,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裝備、新服務等,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第三條 本省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企業創新意識和動力,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引導和扶持、全社會***同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企業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研發活動組織、成果轉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發揮自身優勢,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第二章 引導與激勵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指導,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進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培育新動能,構築現代化產業體系。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加強信息資源整合,統籌安排各類支持資金,推動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政策研究,***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科技進步、創新創業的專項資金,應當確定壹定比例用於鼓勵、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轉型升級(技改)專項資金,確定壹定比例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基金、貼息、補助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新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推廣應用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機制,可以對企業上壹年度研發經費給予補助。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技術創新投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高新技術企業和建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的企業的研發投入費用應當不低於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標準。

對企業牽頭或者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省級財政可以按照國家支持金額的壹定比例給予獎勵。第十三條 企業可以通過自建、兼並或者收購等多種途徑建立研發機構。

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

申請技術創新財政資金支持的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建有研發機構。

省外企業在本省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研發總部和工業設計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財政支持。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創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工業設計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發組織。

對創新平臺、研發組織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壹定的財政補助資金。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工業設計產業,提高工業設計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水平。

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工業設計發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工業設計發展專項資金。鼓勵設立工業設計發展基金。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培育產業鏈關鍵環節知識產權協同運用能力,搭建知識產權運營公***服務平臺,推動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支持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加強對創新產品研制企業和用戶方的雙向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開發和應用新產品新技術。企業參與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活動的,其獲獎情況可以作為主要研發人員考核、晉級、職稱評聘等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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