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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開發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發展本省同省外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進壹步擴大對內開放,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本省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校科技合作開發資金(以下簡稱省校合作資金),是指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籌集建立的,用於與省人民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省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同我省國有、集體和鄉鎮企業進行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合作的專項資金。第三條 省校合作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擇優選項,突出重點和嚴格管理的原則,堅持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相結合,提高省校合作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條 省校合作領導小組負責省校合作資金使用和管理中重大事項的審定工作。其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省校合作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農業的省校合作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定期向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報送有關情況。第五條 省校合作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列入省財政預算的資金和視財力情況增加的資金;

(二)收回的有償使用的省校合作資金;

(三)省校合作資金的有償使用費;

(四)使用省校合作資金取得的收益分成;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資金。第六條 省校合作資金的使用應當以本省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科技工作重點為指導,以經過專家論證的本省科技發展計劃、年度計劃以及行業科技發展重點計劃為依據。其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壹)省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同我省國有、集體和鄉鎮企業簽訂的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合同的項目;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軟科學研究、重大經濟技術咨詢以及高級專業人才培訓等合作項目。第七條 使用省校合作資金,可以選擇以下方式:

(壹)資金使用費率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墊款方式,墊款期限不超過二年,使用費率壹般為同期銀行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二)委托開發;

(三)壹次性購買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四)合資合作或者技術入股;

(五)直接撥款。第八條 安排省校合作資金應當與項目掛鉤,建立項目效益責任制,並重點向效益增長潛力大、成果成熟、市場前景好的先進適應技術和高科技項目傾斜,與省外院校商定的長期合作資金數額不變。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使用省校合作資金,應當通過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或者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向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實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按省校合作招標項目書的要求投標。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使用省校合作資金的申請;

(二)同科技開發方、轉讓方簽署的科技開發、技術轉讓或者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合同;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所在地的市、縣科技合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科技開發或者轉讓方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和專家論證組的審查意見。

實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向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提供材料。第十壹條 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和省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使用省校合作資金的開發項目、開發期限、執行進度、風險程度、經費概算、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統籌考慮和綜合平衡,擬定資金安排使用方案,報省校領導小組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執行的合作項目,在省校合作資金撥付前,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省校合作資金使用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合作開發的科研項目形成的產權歸屬。第十三條 省校合作資金使用合同簽訂後,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項目實施計劃,分階段撥付資金,並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第十四條 省校合作資金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資金管理制度,堅持按項目投放,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批準的使用計劃和用途,合理、節約使用省校合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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