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守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三。完善失信約束和懲戒機制。
(九)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進行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壹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包括行賄受賄、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證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借貸資格投標、串通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包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決定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拒絕或者拖延征用民用資源或者阻礙被征用民用資源轉化,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