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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壹般為幾年。

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是無限期的,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永久保護。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使權利人和義務人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商業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該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該商業秘密就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期限屆滿。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相關法律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不特定人都有不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承擔不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不知道而無法實施。但是,只要商業信息壹直保密,商業秘密就壹直受到法律保護。權利人可以決定無限期地永久保護商業秘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秘密和普通秘密有什麽區別?

1,視內容而定:商業秘密符合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商用密碼管理規定》。普米主要是在幾個重要的科研院所開發的。

2、用途不同:商業秘密主要用於配備涉及國家秘密的部門,而壹般秘密針對個人隱私。

3,審核禁止程度不同:國外密碼產品必須經過審批才能進入國內市場,商業秘密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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