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壹、註冊商標的有效期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從商標註冊之日起至註冊期滿之日止的期間。根據該條規定,商標壹經註冊,其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同,也與商標國際註冊的馬德裏體系相壹致。
由於我國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產生於商標註冊,因此本條所述的註冊商標有效期限也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在此有效期內,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可以充分行使受法律保護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和衍生禁止的權利,包括禁止他人在同壹種類似商標或者服務上申請註冊與權利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的計算
註冊商標的生效日期是商標被商標局註冊的日期。由於註冊商標的生效日期也是商標專用樹的生效日期,而《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專用權的生效日期是從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三個月之日起算。因此,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起算日期應當與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從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三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即商標註冊之日。
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日與註冊商標有效期起始日相對應,十年後的同月同日為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日。
企業註冊商標的意義在於保護自身利益,通過商標設計為自身企業樹立企業形象。通過商標區別於其他企業,通過法律保護其商標,防止成本行為影響其產品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明確規定商標註冊有效期的行為,是為了國家有關部門對市場企業進行更準確的統計,方便其他相關工作,也是為了提醒企業對商標註冊更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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