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發展規劃,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培訓和資源開發,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教育。
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科普場館和設施應當常年向公眾開放,並對青少年給予優惠。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托自身優勢,向公眾開放科技普及場館、實驗室、展廳等場館和設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形成崇尚科學、勇於創新、尊重人才、開放包容的風尚,建立國家創新機制。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註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職業教育學校應當註重培養適應本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職業技能型人才。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鼓勵和支持開展發明創造、技術創新和群眾性技能競賽。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第九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圍繞本省重點產業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關鍵和* * *技術研究給予政策支持,並對新認定的國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牽頭單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的科技項目。第十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其進口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或者關鍵設備、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使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再創新計劃並及時組織實施。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第十壹條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新平臺和創新團隊建設,在經費安排上重點支持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設重點學科,鼓勵利用自身特色和優勢,結合國家和本省重點發展領域的需求,發展新興交叉學科。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快現代農業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繼續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重點資助企業、高校和科技研發機構攻關農業現代化關鍵技術。
有條件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科技項目,重點支持良種培育、農業機械裝備、新型肥料和藥物、病害防治、農產品深加工等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