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那麽他在跳槽時需要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他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啟動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職工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並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壹定期限內,
勞動者未與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達成書面協議,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行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的。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聘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雙方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綜上所述,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在跳槽時需要遵守競業限制協議;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他/她想在跳槽時規避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根據競業限制協議,在不在協議範圍內的企業或地區工作。競業限制協議是妳入職時填寫的,離職後不壹定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