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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盾網上怎麽做微型企業營業執照年審?

微型企業辦理營業執照需提交資料清單

壹、內資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可以只包含自投資金部分)及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原件(財政補貼資金部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微型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為10萬元;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8.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創業者利用自有的住宅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可以只收取房屋產權證明和申請人承諾的《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收取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註:(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微型企業)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二、內資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可以只包含自投資金部分)及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財政補貼資金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的微型企業註冊資本應為3-10萬元,其中符合九類人群條件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創業者利用自有的住宅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可以只收取房屋產權證明和申請人承諾的《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收取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註:(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除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微型企業)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三、合夥企業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3.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6.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及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原件(財政補貼資金部分);

7.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創業者利用自有的住宅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可以只收取房屋產權證明和申請人承諾的《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收取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8.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9.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屬微型企業的,其符合九類人群條件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個人獨資企業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3.投資人身份證明;

4.企業住所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微型企業創業者利用自有的住宅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動漫遊戲開發、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可以只收取房屋產權證明和申請人承諾的《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不收取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微型企業創業評審委員會出具的《微型企業創業審核決定通知書》原件(財政補貼資金部分);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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