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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高測繪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保管、匯交、提供測繪成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包括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壹)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行政區劃界線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及其數字化產品;(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五)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四條 測繪單位應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及時對測繪成果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第五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應用的指導協調,建立和健全測繪成果***建***享機制。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成果匯交第七條 公***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目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壹)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的成果;(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成果;(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壹)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第九條 測繪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不得匯交經塗改、刪節的測繪成果副本。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由中方合作部門或者單位分別向國家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十壹條 測繪單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成果接收和保管單位不得用於贏利。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應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測繪成果的保管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接受委托所完成的測繪成果,其原始測繪資料和數據,可以由測繪單位保存,也可以由委托單位保存。測繪單位保存的測繪資料和數據,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轉借、轉讓或出版。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轉借保密測繪成果。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保密測繪成果者,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

經批準復制、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須按原件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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