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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種子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的管理,維護品種選育者、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林生產,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從事品種選育和商品種子生產、經營,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作物,包括糧食作物、油料作物、經濟作物、蔬菜、瓜果、綠肥和其他作物。

本條例所稱種子,包括果實、籽粒、根、莖、苗、芽及其他用於種植的繁殖材料。第四條種子管理的內容:

(壹)品種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

(二)擬定種子生產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種子檢驗、檢疫和質量仲裁;

(四)監督檢查種子生產和經營。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種子科學研究,鼓勵使用良種,支持種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種子管理工作。第六條在種子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品種選育、審定和種質資源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選育、引進、開發和推廣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建立良種生產基地。

鼓勵培育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第八條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實行審批制度。省成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林木種子審定委員會,負責審查全省推廣的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種子品種;設區的市、自治州和地區成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的農作物新品種的審定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宣傳未經審定或者審定不合格並經省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品種。第九條提交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要遺傳性狀穩定壹致,明顯區別於其親本和其他品種;

(二)經過連續二、三年的區域試驗和壹年以上的生產試驗(兩次試驗可交替進行);

(3)產量高於當地推廣品種在相同成熟期的原種,經統計分析產量顯著增加;或者雖產量相近,但品質、成熟度、抗病(蟲)性、抗逆性等壹項或多項性狀突出;或者具有某種特殊的商品價值。第十條報送審定的林木品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要遺傳性狀穩定、壹致,明顯區別於其他品種;

(二)用材林樹種達到0.5-1輪伐期,經濟林樹種進入盛產期;

(3)產量明顯高於對照品種,或產量相近,但品質、抗病蟲、抗逆性等壹項或多項性狀突出,或具有特殊商品價值。第十壹條需要組織農民對選定的農作物新品系和引進的農作物新品種進行試驗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實驗給農民造成經濟損失的,實驗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十二條在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中表現優異的農作物新品系,育種者可以在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地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範圍內進行生產示範。第十三條通過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應當有償轉讓。轉讓方式和轉讓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農業發展基金、農業扶持基金和造林基金中安排壹定比例作為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的育種資金,支持育種工作。第十五條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管理,授權有關科研單位建立種質資源庫,用於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引種後,必須將農作物品種、品種原名稱、來源、產地、引種時間及有關材料報送種質資源庫登記保存。引進種質資源的利用需征得進口商的同意。

向國外提供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種子生產和經營第十六條生產農作物商品種子,必須具備必要的技術力量和適宜的自然條件,在當地沒有同科農作物檢疫對象。

生產商品種子必須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出口種子、主要農作物雜交親本種子或者主要造林樹種種子的,應當分別向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生產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或者其他造林樹種種子的,應當向所在市、自治州、地區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生產其他種子,分別向當地縣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壹個種子生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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