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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考試”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轉變發生了哪些變化?

第壹,準入門檻的提高: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考(針對新人):

①全日制法學書;

非全日制法學書+法學,法學碩士以上;

③全職違法工作+3年法律工作經驗。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本辦法實施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合理維護之前入學或非法獲取學歷的考生的切身利益。

放寬地區政策仍執行,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在報名資格和考試合格標準方面適當放寬。

二、考試適用範圍的擴大:

原來只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要通過司法考試。改革後,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的人員也需要通過考試。

三、考試形式的變化:

壹定要組織兩次考試,第壹次是客觀題(選擇題),通過後才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具體通過分數需要等待司法部細則進壹步發布;第二次考試是主觀題。(壹年級有效期兩年。)從希律轉載的相關文獻來看,我* * *有以上三處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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