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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建成區。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

(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整治;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六)依法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收取的資金和支出。

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第六條城市規劃、工商、公安、交通、房產、公用事業、衛生、環保、郵電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依法應當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事項,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美觀、整潔,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影響市容和危及安全的,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整修、翻新或拆除。第九條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整、暢通,當路面出現坑、坑、包、積水,或者城市供水、供氣、排水、排汙管道出現溢流時,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第十條政府鼓勵裝飾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和立面。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市容、交通和安全的要求,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商店等單位設置的遮陽雨棚應當懸掛整齊、美觀安全,高度不低於2.4米,寬度不超過人行道。

主幹道兩側建築物的陽臺、外走廊、窗戶和屋頂不得堆放、懸掛或者覆蓋影響市容的物品和設施。

距街墻2米以下的城區主幹道兩側禁止安裝空調壓縮機和排氣扇。灰渣、廢水、廢氣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第十二條城市道路兩側可選擇圍墻、棚欄或綠籬、花壇(花池)、草坪等。作為美化城市的邊界。壹般不允許新建實體墻。第十三條城市主幹道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道路禁止店外經營、占用道路、堆放物料和沖洗車輛;設立攤點、書報亭應當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工程建設需要搭建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堆放物料的,應當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開設早點和夜市飲食攤點,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衛生等部門擬定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飲食攤點應有給排水設施。攤點經營者應當定點、定期經營,保持攤點整潔,自備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

市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巡回檢查,加強管理。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兩側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施工圍欄。材料、機械和施工汙水不得堆放或溢出場外;及時清除建築垃圾;出入口硬化,施工車輛車輪不得帶泥行駛;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第十六條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城市雕塑、行道樹、電線桿等市政公用設施上張貼、刻畫、懸掛雜物。

節日和慶典的標語和裝飾物品被懸掛起來。跨街懸掛橫幅不得影響交通和安全,節後應及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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