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公***衛生習慣。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商、公安、交通、房地產、公用事業、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依法應當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相關事項,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舉報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應當對舉報事項及時進行查處,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在現場公示。第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城管執法機構可以暫扣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要求違法行為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罰。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汙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代履行費用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壹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具體內容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吊掛、亂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渣土;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單位和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通知城管執法機構及時查處。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道路、橋梁、公***廣場以及人行過街天橋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小街小巷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負責;
(四)公***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公***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或者產權所有人、管理者負責;
(五)城鄉結合部由該地域的行政管轄機關負責;
(六)車站、碼頭、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及其經營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七)展覽展銷、商業活動、飯店旅館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負責;
(八)個體門店、攤檔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九)集貿市場、設攤商業區由主管單位負責;
(十)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同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或者其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綠地等公***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十二)河道水域以及河堤管理區域,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十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規定劃定,並明確負責單位以及負責人;
(十四)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地區,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違反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