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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的促進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引進培養、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第三條 本市以科技創新作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建立以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全社會***同參與的科技創新體系。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建立科技創新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推動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科技創新發展的目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點項目、服務保障等內容,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發展改革、經信、人社、財政、金融、農業、教育、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新聞媒體等應當開展科普工作,加強科技創新的宣傳和引導,營造尊重科學、崇尚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第二章 科技創新引導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新型煤化工、現代裝備制造、新壹代信息技術等主導產業和高成長性產業,支持大學科技園、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建設,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發揮集聚效應,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科技創新政策的落實,實施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第八條 鼓勵企業獨自設立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重點實驗室、技術(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科技創新平臺,並在用地、財政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同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性技術研究、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鼓勵和支持產學研合作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第九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新獲批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優先推薦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在同等條件下,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發揮知識產權在建設創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資助,對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的利息和評估費用給予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申請量納入財政資金支持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內容。第十壹條 鼓勵、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農村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應用,建立農業科技基地、示範園區,完善農業科技服務網絡。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技術入股、轉讓、許可等形式在本市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優先納入市級科技計劃。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支持在本市開展先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活動。第十三條 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壹)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和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總額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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