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動仲裁的程序是:首先,他/她提交書面申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他/她的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並在七天內作出是否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於決定立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向申訴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申訴人需要在受理案件後5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預交仲裁費。案件的審理過程有調查階段、辯論階段、調解階段、判決階段等幾個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壹裁兩審制,即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具體材料準備如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及副本。申訴書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並寫明以下事項:1,職工方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及事實和理由;3、證據(證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材料、筆錄等。)或證人的姓名和地址。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三人以上(含三人)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