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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上收到的“禮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30歲的小果與比她大20歲的老何登記結婚。Csi當時是壹家企業的廠長。雖然他再婚了,但是婚禮還是挺隆重的,100多桌,某* * *收了50多萬的禮金。這筆錢,老為什麽壹直以自己的名義存在銀行?嗯,這是他個人的錢,將來用來還人情。現在,老何已經退休,但小果因為和丈夫不和,已經開始離婚。分割財產時,小果想起丈夫的50多萬元“禮金”,提出早點分。Csi堅決不同意。他認為所有的錢都是過去的老同事老朋友給的。以後這些家庭辦點婚喪嫁娶享樂,就指望從“禮金”中回報人情。那麽,婚禮上收到的“禮金”是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解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禮金是親戚、朋友和領導同事對新人的祝福。通常沒有明確的贈與對象。這應該被認為是送給新婚夫婦的禮物。無論哪壹方的親友重疊,都應作為夫妻同壹財產對待,離婚時應分割。當然,如果親友明確贈與男方或女方,那麽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這部分贈與應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由於CSI的親友在贈與結束時決定只贈與壹人,該贈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小果有權要求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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