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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買的金項鏈要不要分?

法律分析: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如果雙方在婚前已經由女方自費取得,那麽這些珠寶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如果黃金首飾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取得的,且在遺囑或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則視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黃金首飾如果在婚姻和抽煙關系期間約定歸對方所有,就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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