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壹方持有公司股權。
夫妻壹方婚後取得並持有股權,離婚時雙方約定由持有股權的壹方繼續持有股權,同時給予另壹方對價補償的,只需要雙方同意並支付即可。
夫妻決定將壹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壹方的,必須符合要求。
1.夫妻雙方協商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轉讓金額、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所得出資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持有同壹公司股權。
對於婚後夫妻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離婚時股權分割相對簡單,因為沒有第三人參與。壹般來說,離婚時,按照夫妻共有財產的原則分割股權。無論出資多少,雙方原則上都可以獲得公司股權的壹半,股權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與他人投資設立的股份公司,夫妻雙方都是公司股東,通常不存在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的問題。分割時,只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公平分割股權即可。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和地位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既有財產權,也有人身權。所以離婚時的股權分割也壹定要註意其個人屬性,而不是簡單的將股權作為純粹的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股權的價值是隨著公司經營狀況不斷變化的,需要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狀況、資產凈產值、公司損益、股利分配等因素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