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和範都是某婚戀網站的會員,他們是在壹次活動中認識並相愛的。2012五壹期間,兩人準備登記結婚。結婚前,他們想簽壹份婚前婚後財產的協議。那麽,他們應該如何簽署這份協議呢?
律師回答問題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達成的協議。協議內容可以是各自所有、全部或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協議的主要內容(財產歸屬、有效條款、違約責任等。).
在這種情況下,趙和範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本協議的格式和內容可參考以下內容:
婚前協議
甲方:趙,男,26歲,住XX市XX縣x路,身份證號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乙方:範某,女,27歲,住XX市XX縣x路,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身份證號: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後可以共同使用,但屬於彼此,不屬於同壹財產。
二、甲乙雙方婚後每月從收入中各拿出2000元,供雙方生活使用,其余歸各自所有,不歸同壹財產。
3.甲乙雙方婚前或婚後所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各自獨立承擔,對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附婚前各自財產清單:(略)
甲方:趙
乙方:陳某。
* * *年* *月* *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判例匯編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如果是口頭形式,就很難證明雙方有口頭約定。所以,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應該是書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