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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的房產證和女方名字

婚前買房的,婚後可以加女方名字。征得產權人同意,婚後可以加對方名字。由於婚前財產產權證加配偶姓名為個人婚前單獨財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房屋登記費。

如果能在貸款還完之後加上自己的名字,手續就很簡單了。可以直接去當地房管所,帶上個人身份證、房產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貸,要去貸款銀行開具證明,表明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所有人,然後向房管所申請加名。如果婚前在財產上加了對方的名字,財產就變成了同壹財產。如果離婚,女方有權分割。

婚前買房的所有權

1.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全部房款的情況下,屬於壹方婚前財產。

由於夫妻壹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歸壹方所有。

3.夫妻雙方婚後壹次性投資,取得房屋產權證後離婚。只要夫妻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其中壹方所有,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哪壹方是購房人或房屋所有人,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是否寫明有* * *人,無論夫妻雙方出資多少,房產都屬於夫妻雙方。

4.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壹般均分。對於分割後的抵押房產,由於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其中壹方將得到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同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半的房款。

6.婚前首付和還貸歸壹人所有的,房屋屬於此人個人財產,婚後還貸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各壹半。如果父母給的遺產也是個人財產,在接受遺產或贈與時不用交太多的手續費或費用,但如果以後要賣房子,就要交較重的遺產贈與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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