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註意以下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壹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享的比例。在婚後可以與愛人***享的財產內容,以及***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壹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壹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