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專利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2.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4.夫妻壹方有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6.離婚時,如果壹方生活有困難,有能力負擔的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8.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制度只是規定知識產權所得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但如果發明專利是夫妻共同創造的,離婚時也可以分割專利權,但只有夫妻雙方簽訂專利分割協議,無法協商分割專利權,才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