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是指戀愛中的男女雙方為了達到共同生活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批準,取得結婚證的行為。那麽,婚姻登記的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下面我給大家分享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65438年4月修訂)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和裁判方法有關問題的批復(法[2005]杭合字第13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能否對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以及程序違法的婚姻登記行為可否撤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權起訴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婚姻關系雙方或者壹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不能證明該婚姻登記是男女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對該婚姻登記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相關案例
1.離婚登記作為行政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陳不服建湖縣上岡鎮人民政府離婚登記行政確認案。
本案要旨: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定並證明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自願解除夫妻人身關系,處理財產分割債務,撫養子女的行政確認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婚姻自由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離婚登記作為行政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納入行政案件的審查範圍。
案例編號(2007)建銀初字第號。0013
審判庭: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2.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否可訴?林不服廈門市海滄區民政局離婚登記案。
本案要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自由是個人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登記作為身份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要件之壹,對當事人的人身權影響較大,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不可訴行政行為,因此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案例編號:(2009)海星初字第號。18
審判庭: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3.婚姻登記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批準離婚協議,侵犯他人財產權的,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李英浩拒絕接受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政府出具的離婚證。
本案要旨:婚姻登記處實施準予離婚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涉及確認財產分割,明顯違反法定程序,造成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害,屬於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
案例編號:(1993)子楚四號線
審判庭: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不符合離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已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王訴市民政局撤銷行政許可案
本案要點:壹方不符合離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並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因此,如果在發放離婚證的過程中有任何違法行為,當事人應先去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處進行處理或處罰。如果他對處理或者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直接對離婚證提起行政訴訟。
權威觀點
1.離婚登記的法律性質和訴訟
筆者認為,《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關於婚姻關系的法律法規,確實只規定了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時的救濟渠道和程序,即當事人可以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無效,但沒有規定當事人對離婚登記發生爭議時的救濟渠道,即沒有規定無效離婚或者可撤銷離婚。但只能認定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自行撤銷離婚登記,不能認定離婚登記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筆者認為,應當承認壹方當事人不服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壹步的原因如下:
首先,筆者認為離婚登記是壹種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具有行政確認和公示效力的復合型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八)項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婚姻自由權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要特別法沒有具體的特別禁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離婚登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由於《婚姻登記條例》並未授權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且我國民事訴訟至今沒有無效離婚或可撤銷離婚的訴訟,在現行的行政救濟和民事訴訟制度下,當事人對離婚登記的糾紛無法得到有效救濟,這與?哪裏有力量,哪裏就有解脫?法治的概念。
最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其法律依據是?婚姻是壹種個人關系。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並發生法律效力後,雙方可以依法分別結婚。所以這類案件按性質是不是不應該再審?。這壹法律原則不能構成人民法院審查被訴離婚登記行為合法性的限制。人民法院對被訴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該行政行為的效力作出判決。
離婚登記當事人壹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後與他人結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為違法,不予撤銷。應該說,近年來,法院系統對婚姻登記尤其是離婚登記的訴訟問題基本達成了統壹認識,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不少此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5年10月8日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若幹問題的答復?(法[2005]杭合字第1號)中的第壹種意見。13)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權起訴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該意見雖然直接規定了起訴婚姻登記的原告範圍,但也明確了婚姻登記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可訴性。
在離婚登記行政案件案由的確立上,鑒於離婚登記行政行為形式復雜,最高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發發〔2004〕2號)也已將行政登記確立為獨立案由,故不宜將案由確立為行政確認,而應作為行政登記。
(註:上述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第(八)項已改為第十二條第(十二)項)
2.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的理由。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請求撤銷,但實踐中主要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除民事訴訟外,還應允許當事人以相同理由提起請求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
因為,首先,婚姻法本身並沒有限定婚姻無效和宣告婚姻無效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它們是獨立的,可以與相關的財產糾紛相分離(後者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通過另壹訴訟解決,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宣告婚姻無效上,是走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其次,由於婚姻是以登記為法定形式的嚴格必要行為,婚姻登記不僅確認婚姻關系的存在,而且具有獨立性。婚姻關系本身的無效理由和可撤銷理由可以作為請求撤銷婚姻登記的基本理由。依據法定事由撤銷婚姻登記,本質上是對婚姻關系的否定,類似於相應的民事訴訟。正是因為兩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即不能同時並存,當事人只能選擇壹個。
當然,依據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和可撤銷原因提起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原告的範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關於利害關系人有權請求確認無效或者申請撤銷的規定。
3.婚姻登記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救濟途徑選擇原則的確定。
對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婚姻關系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婚姻法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以達到否定婚姻關系的目的。婚姻法與行政法的競合必然導致司法救濟的交叉與沖突。為了保證我國的司法統壹,維護司法權威,降低司法成本,筆者認為,在選擇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糾紛救濟方式時,應確定以下原則:
(壹)自由選擇原則,即允許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充分保障其程序選擇自由;
(2)優先原則:當事人提起兩種訴訟,先啟動哪壹種程序,另壹種程序自動終止;如果他們同時提出申請,他們將自由選擇壹個;
(3)保護訴權原則。當事人不符合所選救濟渠道的原告主體資格而被駁回,符合另壹救濟渠道的原告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4)?不再在乎壹件事?原則,即只要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任何壹方當事人選擇民事或行政救濟,人民法院就已經從實體上完全處理了該糾紛,人民法院不再重復處理該糾紛;
(五)判斷結果壹致原則。既然婚姻關系中的無效原因和可撤銷原因都可以作為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或者宣告婚姻登記無效的基本理由,那麽無論當事人選擇哪種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的司法救濟,都應當確保判決結果的壹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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