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您是創作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情況下,大體上可分為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身權(或叫著作人格權),其中著作人身權是法規中規定不可轉移的,著作人身權解釋可查詢百度百科,我轉貼過來如下: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意即作者作品願不願意發表由作者本人決定,其他人無權決定作者的作品是否公布於眾;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意即只有本人有權可以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上述的幾種權利是不可轉讓也不可限制的,所以在跟主辦方的協議中所謂的知識產權,是不包含上述的幾種權利的。
通常在跟主辦方的協議中主要規範的是著作財產權的部分,所謂著作財產權包含: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追續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各項權利的詳細解釋可以查詢百度百科)
著作財產權中的每壹項細部的權利都可以以合同限定的方式來加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權利歸屬,單用壹句「所有知識產權歸於主辦方」表示,您同意將所有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主辦方。
由於在著作財產權中包含發行權,因此當您把作品的發行權轉讓給主辦方時,就只有主辦方可以將該作品「發行」,因此如果您未來自己要出書,就會這涉及到這個權利,因此可以在跟主辦方簽訂協議前,進壹步溝通排除條款,如「作者本人可發表及發行該件作品,但不得在授權給第三方進行公開發行」之類的。如果沒有此類的排除條款,您如果要將自己的作品出書,就相當於發行,就會侵犯了主辦方的權利了。
在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可以用來制衡主辦方的發行權,意即如果您去函主辦方,表達不願意發表該件作品,則主辦方就不能將該件作品公開在刊物上,但由於您在簽訂協議時已經將發行權轉讓給主辦方,因此您自己也不能發行該件作品。「發表權」指的是壹種權利,在於能或不能發表,而不是在於誰能發表,這兩者之間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