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基於犯罪構成形式的劃分。犯罪基本構成是指刑法關於犯罪基本形態的規定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犯罪的基本構成壹般是指已完成的犯罪或單獨犯罪的構成要件;修正後的犯罪構成(又稱特殊犯罪構成)是指在犯罪基本構成的基礎上,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犯罪基本構成進行某些修改的犯罪構成。預備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構成的未完成形態和* * *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屬於修正後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中的條文多以單個人實施的既遂犯罪為基礎,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礎,可以直接依據刑法分則認定;而刑法總則中規定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和共犯的內容,因此應當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基本構成和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修正後的犯罪構成。我們了解了犯罪主觀要件的分類和構成要件,對犯罪行為有了清晰的認識。我們不會被罪犯欺騙。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如果不了解情況,要咨詢專業律師,請他們幫忙。
法律客觀性:
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如下: (壹)客體要件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是國家著作權管理制度、他人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所謂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已經創作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版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19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基本確立了我國的著作權法律保護制度。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對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規定刑事制裁,因此無法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來有效懲罰壹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使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缺陷。鑒於此,7月5日,199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在我國刑事立法中首次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罪,使我國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達到了壹個新的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條根據本決定作了修改。侵犯知識產權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假冒專利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所有的作品。侵犯著作權罪是對上述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直接侵犯。同時,為了加強對著作權的管理,《著作權法》對作品範圍、著作權內容、所有權和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其宗旨是通過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人們創作和推廣智力成果,促進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如果侵犯了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其行為不僅具有民事侵權的性質,情節嚴重的還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應當是國家著作權管理制度和他人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的統壹。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是偽造署名的他人作品、圖書、音像制品和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用以表達思想感情的文學、藝術、科學等方面的智力成果。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作品包括下列作品:(1)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藝術和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過出版社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然後排版、印刷、裝訂發行的圖書和期刊。音像制品,是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任何有或無連續相關圖像的原始錄制品。署名他人的藝術作品,是指自己制作或者在其上署名他人的藝術作品。侵權對象不屬於上述範圍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我國《著作權法》第15、16條規定了15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但根據該條規定,只有以下四種侵權行為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著作權人壹般指作者,也可以是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創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的作品,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享有。作品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如果劇本和音樂可以獨立使用,其作者有權獨立行使其著作權。任何人未經上述人員同意使用其作品,都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復制是指通過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通過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壹定數量的作品復制品,以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根據該條規定,復制和發行作為壹個整體是緊密聯系的,應當同時具備,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只擁有其中之壹,則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罪的定性。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合謀,分別復制發行,屬於* * *罪,仍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對作品進行編輯加工,然後復制給公眾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再生產發行。出版圖書的出版社壹般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獲得其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以原件或者修改件的形式進行制作和發行的專有權利。是與著作權相關的重要權利,也是排他性的,不能由他人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這是侵犯制作者作品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是制作錄音錄像的人。因為他們不僅投入了壹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付出了相當的原創勞動,所以他們也有權依法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如果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假冒他人簽名制作、銷售藝術品的行為,是以他人名義非法獲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藝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也欺騙了大眾,對中國的文化市場秩序相當有害,應該受到懲罰。值得討論的是,本文中的“生產”與“銷售”並列,是否意味著其中壹個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結合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前三種行為,應當理解為“制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使其與“復制出版”、“出版”壹樣,作為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行為之壹是合理的。主觀上只有制售或為出售而制造,才能說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目的。根據該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還必須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情節嚴重”: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次以上,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主體要件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或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根據該節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主觀要件侵犯著作權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具有營利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以為保護期已過,或者是故意,但出於追求名譽等非盈利目的,復制發行他人作品,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