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是個很寬泛的概念,凡是能夠對科技成果轉化起積極作用的政策法規都具有激勵的作用,但縱觀國內學者的觀點,基於激勵理論提出的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改革利益分配機制,有效激勵科研人員
郭莉(2010)等學者均承認利益分配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由於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目前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利益分配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蔣文、謝清(2010)指出由於壹些科研機構擔心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會影響到教學、流失國有資產,因此在制定分配政策時,主要強調本單位的利益而忽略了科研人員的勞動,影響了科研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建議在平衡好科研機構和個人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體現科研與推廣人員的勞動與貢獻。如: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將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效益進行量化並在科研人員的年終考核、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予以體現;或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各個環節根據科研人員和推廣人員的貢獻,制定相應的優惠和獎勵政策;亦可鼓勵科研人員利用閑暇時間從事研發、創辦科技企業、到企業兼職等。
李艷軍等人(1996)認為科研機構內部對成果轉化利益的分配沒有體現向個人傾斜的原則,不足以彌補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的機會成本,建議把科技成果轉化、開發的績效納入學校各種獎勵、住房分配、職稱評定的條件範圍;調整科研機構內部對成果開發利益的分配比例,科研院所應適當減少提留比例並將部分提留返還課題組,壹方面可以保證成果直接研制推廣者的獲利水平,另壹方面也為成果繼續研究和開發提供經費來源;探索出壹套以利益分配關系為核心的科研機構附屬企業的最佳管理模式,促進其快速發展。
馮振瑉、胡元清(2006)認為目前政府關於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利益分配政策和法律比較滯後,科研機構也很少將科技成果轉化直接與利益分配掛鉤,影響了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建議科研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政策,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各種開放、優惠政策。如:盡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及科技成果轉化參與者的利益比例;擁有科技成果或具有從事科技咨詢資格的科研人員可以在壹定年限內帶薪離崗創辦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學科性公司、科技咨詢公司等;有能力的科研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同時去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兼職;把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益與科研人員及科技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掛鉤,科研人員和教師的課題結余經費可以作為他們創辦科技型企業、投資其他科技成果轉化公司的資金等,以擴大自主支配權限。
從以上的觀點中可以看出,國內學者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點:①把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益與科研人員的年終考核、職稱評定、晉級等掛鉤。②盡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及科技成果轉化參與者的利益比例。③鼓勵擁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可以在壹定年限內帶薪離崗創辦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學科性公司。④鼓勵有能力的科研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同時去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兼職等。
(二)建立有效的科技創新人才激勵機制
對於人才的激勵方式,國內學者的意見普遍壹致,就是要綜合采用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方式。
曹明亮(2011)認為科學研究取得壹定的成果體現出了參與科技轉化工作人員的成效,他們的付出不僅需要得到社會的承認與尊重,還應給予壹定獎勵。如果僅側重精神獎勵而缺乏物質激勵,會使科技成果轉化失去原動力,建議設立專門的科研獎勵基金,對科研活動盡可能地提供相關的物質保障。範道勝(1997)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認為國家設立科技成果推廣獎,各部委、省市設立相應的推廣類獎,可以引導全社會註重和加強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科技成果推廣獎應主要獎勵直接從事成果推廣應用、開發轉化的人員。同時,將獲得科技成果推廣獎的數量等級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作為對科研院所進行評估以及下壹輪科研立項的主要依據,特別是要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工程中心掛鉤。
楊蘭蓉等人(2006)認為在獲獎項目成果推廣應用中,科技人才激勵機制的不完善。提出將科研院所和高校中的科技人才分為研發人才和推廣人才,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激勵體系。對於研發人才,實行“基本收入+風險收入”的激勵管理模式,讓他們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部分,保障研發人才的利益,激發他們對市場需求的關註;對於推廣人才,則采取“基本收入+提成+職務消費”的激勵管理模式,來提高推廣人才的工作熱情。
萬華(2003)則從具體的激勵方式出發,指出為使科技成果得以產業化,可以對科技創新人才采取兩種激勵方式:壹種是產權激勵,就是以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為系統對其內在的創新人才就其能力和貢獻大小進行量化,以技術入股的方式,發揮科技創新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成果孵化工作。另壹種是期權激勵,根據未來實際工作的貢獻大小,給予科技創新人才期權(或虛擬期權)激勵,以更好地吸納和留住優秀人才,減少優秀人才的跳槽。
(三)健全技術市場,為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搭建良好的平臺
根據激勵理論,市場力量是科技成果產生和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動力源泉(肖龍階,陳愛江,2007),但是市場激勵又依賴於技術市場的良性運行。因此,針對如何健全技術市場,學者們給出了自己的觀點。
趙正洲、李瑋(2012)認為我國的技術市場發育很不成熟,使得科技成果轉化的信息供給與需求的傳輸渠道沒有建立或健全。要按照“科學、高效、開放、***享”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全國或區域技術市場信息交流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與技術信息的及時、準確、高效流通。要按照獨立法人的屬性、條件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全國或區域技術市場中介服務組織,強化技術市場中介服務組織的功能與作用。
遊文明等人(2004)則從產學研合作的角度出發,認為企業或學研機構可以通過科技成果孵化器、企業技術(科研)中心、校辦科技產業、院所辦科技產業或者以產權為紐帶合作建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等方式,在組建企業內部建立壹個技術市場,促使資金和技術等資源圍繞全部各方有效需求進行整合,降低科技成果的交易成本。
(四)創新管理制度,為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有力保障
由於市場機制的激勵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借助政府行為來發揮宏觀調控職能,以保護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利他”動機。關於如何為成果轉化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主要有下列看法。
觀點壹:建立和健全有利於成果轉化的評價考核體系。何先美等人(2010)認為我國的科技評價體制存在偏差,承擔國家重大計劃、獲國家獎、SCI論文等是考核教師的重要指標,這使從事應用研究的教師常處於不利地位,極大地影響了優秀的科研人員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建議對不同性質的教師實行分類指導:從事基礎研究的教師,考核其論文發表及引用情況;從事技術研究開發的教師,重點考核其承擔課題及成果的產業化應用情況,並在成果產業化後的利益分配上向教師傾斜。
觀點二:制定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激勵政策。劉強等人(1998)認為目前在成果轉化中存在壹個普遍性問題是企業急功近利的短視行為,不願過早參與成果的孵化,唯恐投入失敗。因此,各級政府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有效地制定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激勵政策,如:對企業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實施優惠利率,對實行產業化後的高新技術產品減免、返退稅收等。
觀點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郭莉(2010)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獲勝的重要途徑,但目前,科研工作者知識產權意識普遍較淡薄。因此,應該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宣傳,提高領導、管理層以及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同時,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格執行《專利法》,保護企業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陳俊(2005)也指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需要檢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之不足,對職務發明成果原始權利人的歸屬、專利申請人的資格、科技轉化收益、受獎勵權、技術入股等問題,對自主知識產權以及商業秘密的保護,做出立法完善。
觀點四:推動產學研合作。周玉玲(2007)認為我國政府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鼓勵大學和企業合作。政府要加強組織管理職能,在高校與企業之間搭橋鋪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起以“政府支持、依托大學、市場機制、企業運作”的運行機制,把政府、企業、高校緊密而有效地聯系在壹起,有力地促進官、產、學、研的互動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