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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轄的法律規定

集中管轄,指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數受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中需要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

(1)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

(2)信用證糾紛案件;

(3)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

(4)審理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裁決、裁定的案件。

2、上述案件的壹審集中由下列法院進行審理:

(1)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4)高級人民法院。

3、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轄和審理等事項仍按原先法律、司解釋的規定執行。

4、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壹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爭議,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有的地方司法環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往往受到不當幹預;有的地區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無案可辦;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煩而不願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並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僅損害司法的權威,最終也將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兩個集中管轄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分別向兩個集中管轄法院都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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