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之初,控股壹方最好享有2/3以上的的表決權,這樣可以決定修改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僅僅有1/2以上的表決權是不足以決定上述事項的,在發展過程中容易形成僵局。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可以與分紅比例不同。有些人出錢不出力,有些人出力多而出資少,這時如果約定分紅完全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就會形成極不公平的現象。
為了公司相對公平的組織架構安排,可以在章程中約定分紅不按照出資比例來分。而是為出資、出力分別設定壹定的權重,比如出資所占的權重為0.7,出力所占的權重為0.3。那麽甲乙***同設立壹家公司,甲出資70萬不出力,乙出資30萬乙出力,則甲的分紅比例為0.7*0.7+0*0.3=0.49,而乙的分紅比例為 0.3*0.7+0.3=0.51。如果股東人數多,可以類推。為公司設定最適合創業者情況的出資和分紅比例。
如果有股東掌握公司核心知識產權的,則應盡量將知識產權作為出資,轉讓給公司。勞務和資源是不能直接作為出資的,需要策略的處理方案。
值得註意的是,有些股東會利用公司管理不善,將公司的特許經營資質、郵箱等悄悄轉移到自己名下,待其他股東發現時,公司的資源可能已被竊取,並且給公司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所以應當設定具體的防範措施。
隨著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和規模的擴大,可以根據公司需求再引入投資方,進行股權激勵等。此時可對公司架構進行審視,進行重新規劃。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不構成任何法律問題的具體處理建議。具體問題請咨詢身邊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