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3)具有壹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 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2) 軟件企業的申報程序
1)申請企業網上申報,下載企業用戶使用的“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並進行安裝;2)打開“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在“申報受理”中選擇企業申報,進行申請表填寫;3)在“資料查詢”中選擇企業信息,進入後滾動上下頁可以看到企業填寫的申報表,同時可打印出文本;4)企業向所在省市認定機構提交申報表的電子文本時,可選擇“數據申報”將企業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認定機構的提示進行數據上傳;對於沒有開通數據上傳的省市,可將企業信息的數據選定後導出保存到3.5寸盤進行提交。
(3) 企業認定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2)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產品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擁有其中壹種即可申報)復印件;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軟件產品列表(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5)系統集成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4) 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材料裝訂要求
復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紙、分兩份裝訂,每份順序是:(1)軟件企業認定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4)擁有合法知識產權證明的材料(指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軟件開發合同等)復印件;(5)發票清單、發票及相關資料復印件;(6)科研開發成本明細帳復印件;(7)大專以上人員名單。
(5) 軟件產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件產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件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軟件產品的名稱必須符合《北京軟件產品名稱規範》要求。
(6)雙軟認定通過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登記生效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軟件企業通過認定後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