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市政府所屬部門不得設立科學技術類獎。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註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與社會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貫徹科學、客觀和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和若幹個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授予市科學技術最高獎:
(壹)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較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 創造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根據貢獻大小分別授予市科學技術壹、二、三等獎:
(壹)在研究開發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方面,取得較大科學技術創新,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明顯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顯著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術成果促使其形成產業化、規模化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經濟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五)在軟科學研究中,其結果已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所采納、應用的。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份將評選的市科學技術獎的有關事宜在《濟南日報》、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第九條 凡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公民、組織,均可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獎項申報,填寫申報書並提交真實可靠的材料。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科學技術項目,不得申報:
(壹)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獲得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第十壹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復審後提出授獎項目建議;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壹、二、三等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度評選1人,獎金30萬元人民幣;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選壹等獎4項、二等獎10項、三等獎35項,獎金銀項分別為8萬元、5萬元和2萬元人民幣。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列支。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發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復發放。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有關資料應當收入本人檔案,作為晉級、任用和人才選拔,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第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第十七條 有關組織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騙取市科學技術獎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9日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的《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試行辦法》和1992年3月4日市政府發布的《濟南市星火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