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加班費仲裁的期限

加班費仲裁的期限

主張加班費是工資爭議,是勞動爭議的壹種,受勞動爭議時效的限制。即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壹年期間。但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加班費支付爭議的,不受上述壹年時效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備案)。也就是說,如果妳在沒有離職的情況下申請加班費,就不受壹年的限制,即使妳可以申領三年前的加班費。員工離職的,應在離職後壹年內提出申請,否則逾期加班將被核銷。這裏的問題是,如果員工在離職後壹年內提起仲裁,在此期間可以主張加班費嗎?是推仲裁日期前壹年內的加班費,還是之前的全部加班費?比如員工加班滿三年且三年都沒有支付加班費,在離職10個月後提出支付的仲裁請求,是否可以主張離職前最後兩個月的加班或者整個三年的加班?目前還沒有定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三部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中規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兩年計算。因此,在勞動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更有可能支持提起仲裁前壹年內的加班費。

個案分析

張於2008年5月1日被任命為某酒店總經理,勞動關系於2065年2月31日終止。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65438年8月31日的費用。某酒店回復稱,張的要求超過了仲裁時限。關於仲裁時效的適用有兩種意見:壹種認為本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另壹種認為本案應適用第27條第4款。兩種觀點爭議的焦點在於勞動報酬是否包含加班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界定勞動報酬和加班工資的概念,但我們可以通過對比《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得出結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了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支付加班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文章將勞動報酬和加班費並列,說明兩者是平行關系,而不是包容關系。《勞動合同法》定義的勞動報酬是壹個狹義的概念,不包括加班費。

勞動部[1994]489號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領取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涉及加班費的主要證據——考勤、工資支付憑證等。,只能由單位保管兩年。如果要求單位出示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考勤和工資支付憑證,單位證明勞動者沒有加班是不公平的,否則要承擔舉證責任。

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 上一篇:急!我的兒子快5歲了,小便有點問題,晚上有時會尿床,要大人叫才起來上廁所.而且尿不遠,沒力!急死了!!
  • 下一篇:簡述商業文化的構成要素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