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壹個問題,我認為是應該保護的,就是被害人和證人的隱私。同時還要對這些特殊的被害人和證人進行相關的司法保護和救濟,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防止犯罪人進行二次傷害甚至是報復。
首先,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犯罪可能離我們比較遙遠。但是如果有壹天我們的身邊發生了這樣事的時候,我們可能就會深陷其中。而如今國家出臺了這樣相關的議案,就是說明國家已經重視了這壹問題。而在現如今,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關的經濟犯罪不斷增多,而壹些人由於對於壹些規則不太了解和熟悉,就會收到壹些詐騙或者是被人坑了錢財,但是由於沒有合適的東西無法及時解決,並且還害怕這些犯罪人進行打擊報復,因為往往易發生問題,自己的隱私經常會遭到泄露,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根本不敢當做證人出庭作證,這對於我國整體的司法和法律建設來說是非常不好的。
其次,對於整個司法體系來說,保護好被害人和證人的相關證據,不僅僅需要是從國家司法的角度來看,同時還要考慮實行時的社會成本有多高。因此,因此對於國家的相關機關來說,在執行這壹議案的時候,還需要考慮很多方面,就比如說如果要對這些特殊人群進行保護的話,那麽這壹部分財政需要從哪壹些地方進行撥款,這些資金又該如何籌集?在這批資金使用的過程中要如何規範使用,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
最後,對於被害人和證人來說,必須要對他們相關的隱私做好相關的保護,不能夠把他們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布,後期對案件的證據壹定要進行封存保護比如說在規定時間內對於壹些特殊案件不能夠進行公開,而涉及被害人隱私的問題,要尊重被害人的意見,而對於政府來說,國家相關機構可以提供壹定的保護,以免這些證人受到打擊報復,影響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