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發布的會計[2001] 1023《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征求意見稿)第11條規定“註冊資產評估師接受委托時,應當確定下列事項”列為價值類型之壹。第19條規定“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陳述關於評估項目的以下內容”,第三款列舉了價值類型。但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註冊資產評估師認為,在沒有明確價值類型的定義和類型的情況下,規定價值類型的要求是不可行的。因此,2006年7月發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刪除了關於價值類型的內容。
資產評估準則中值類型的第壹次正式定義是在《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中。2004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其他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並明確界定對價的價值類型。”然後在5438年6月+2004年2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三條規定“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其他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2005年3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了《不良金融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其中第四章第20-27條對價值類型的類型、定義和選擇作了詳細規定。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了《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全面系統地規定了資產評估的價值類型,對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行為,提高其專業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