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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移交管轄權的條件是什麽?

移交管轄權的條件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存在轉移管轄問題,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這是對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除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正確理解該條規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義,從而正確理解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移送案件的決定,對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依法無管轄權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壹規定既能防止法院推諉或爭奪管轄權,又能防止訴訟拖延,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意見》,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不受當事人住所和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實質審理,當事人未對其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利,或者沒有必要將案件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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