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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地理標誌權的特征

法律分析:地域性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壹定範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誌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誌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誌。

集團性地理標誌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誌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壹地區使用同壹地理標誌的人就不止壹個,使得地理標誌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獨特性地理標誌作為壹種標記與壹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地理標誌保護與合作協定》

第壹條 協定範圍

壹、 本協定適用於原產自雙方領土範圍內的地理標誌產品相關合作,以及對此種地理標誌的保護事宜。

二、 雙方同意在考慮雙方立法發展的情況下,在本協定生效後, 考慮將本協定覆蓋的地理標誌範圍延伸至第壹條所列各項法律規定的範圍並未覆蓋的地理標誌類別,特別是手工藝品。

為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所指之目的,雙方在附錄七中確認的原產自其領土範圍內並受到保護的產品,在本協定保護範圍擴大後,應根據本協定第三條所列程序給予優先保護。

雙方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兩年內審查擴大本協定保護範圍的進展,並於此後每兩年審查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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