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既往的規制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法律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行為法特性”、“補充性”及“壹定程度的不確定性”等幾項特征.
行為法特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規制的角度或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產品質量法重在管理和規範產品質量,它是從客體的角度進行調整的法律。
(二)補充性:從壹定層面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彌補傳統私法,包括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漏洞或空白而產生的,具有對這些法律拾遺補缺的功能.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中,不少內容是與其他法律,尤其是與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的部分內容相交叉.盡管它們都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專用權利,但知識產權法作為保障權利人的基本制度,卻存在壹些空白和漏洞.
(三)壹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消極行為”的角度進行的立法,即立法通過禁止經營者實施壹定行為的方式來為市場交易劃定合法與違法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往往比較抽象、模糊,具有壹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法律具有確定性是其能夠發揮社會規範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導致其也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確定性與不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矛盾的統壹體,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門法中,其表現程度是不同的.相比於傳統法律部門,如規範有體物的民法典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確定性較大,但較之反壟斷法,其不確定性又較小.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壹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