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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範圍

簡述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範圍如下:

1、特定的經濟部門,特定的經濟部門壹般是指具有壹定的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公 益事業,如電力、交通運輸;

2、知識產權領域,知 識產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 因此不適用反壟斷法;

3、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和聯合行為。 這是指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調整產業結構的合並、兼並以及 發生嚴重災害及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

以下是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對象:

1、特定的經濟部門。壹般是指具有壹定的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公益事業,另外壹些比較分散,容易波動的農業以及不應過多過濫的自然資源開采業也屬於此列;

2、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因此不適用反壟斷法。但如果知識產權的權利專有人濫用權利,對受讓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造成限制,嚴重影響競爭對手的利益和損害交易對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壟斷法制裁;

3、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和聯合行為。這是指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調整產業結構的合並、兼並以及發生嚴重災害及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另外,反壟斷法對企業間為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而實行的協作、對中小企業的聯合行為、對發展對外貿易中的國內企業之間的協調行為等壹般也予以豁免。

綜上所述,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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