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分類包括:
1,告知處理案例: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3)虐待罪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
(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自訴的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3.具體索賠;
4、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被告人超過三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
概括起來,刑事自訴案件的類型包括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10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