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改革引領;
協調發展,統籌兼顧;
綠色發展,保護生態;
開放合作,互利***贏;
***享發展,改善民生;
“壹國兩制”,依法辦事。
法律依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第二節 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改革引領。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集聚國際創新資源,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發展區域。
協調發展,統籌兼顧。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加強政策協調和規劃銜接,優化區域功能布局,推動區域城鄉協調發展,不斷增強發展的整體性。
綠色發展,保護生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模式,為居民提供良好生態環境,促進大灣區可持續發展。
開放合作,互利***贏。以“壹帶壹路”建設為重點,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高水平開放平臺,對接高標準貿易投資規則,加快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享發展,改善民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壹國兩制”,依法辦事。把堅持“壹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堅守“壹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