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企業融資的第壹類是股權融資。股權融資是最常見的融資模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資、增資擴股、私募融資、杠桿收購、國內上市、境外上市等方式;其中比較適合新創企業的,有直接投資、增資擴股、私募融資等。直接投資當然就是投資者向新創企業直接投入資本金並成為新創企業股東,這些投資者可能是新創企業的創業團隊、親朋好友或天使投資人,通常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估價財產出資。直接投資是新創企業資金來源的最主要方式,各國都是如此。據美國Inc.雜誌對1990年代中期“美國最快成長私人企業”500強企業的統計,這些企業創業資金來源占比第壹的就是創業者自有資金,來自個人儲蓄和親戚朋友的資金占比為約68%;國內學者陳曉紅和劉劍在2003的調查數據認為,國內中小企業主要資金來源中,來自於企業主及所有者出資的占比約為66%;據統計,國內創業大省浙江的科技型企業創業初期資金來源中,由創業者及最初股東個人出資的占比約88%。增資擴股是指新創企業再次募集股份從而增加企業資本金的行為。企業增資擴股,資金可能來源於原有企業未分配利潤和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原有股東增加出資或者新股東投資,但對新創企業而言,後兩者才具有實質意義。新創企業增資擴股,除原有股東外,比較常見的新股東有親朋好友、天使投資人、風險投資家、戰略投資者、投資銀行、政府孵化器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衍生問題:
金融機構貸款籌資的優缺點有哪些?
(1)籌資速度快;(2)籌資成本低——就我國目前情況,與發行債券比較;(3)借款彈性好——可直接與銀行商談確定貸款的時間、數量和利息。2.金融機構貸款籌資的缺點:(1)財務風險大——必須定期還本付息,在經營不利情況下有較大風險;(2)限制條款多——如定期報遞有關報告、不準改變借款用途;(3)籌資數額有限——銀行壹般不願借出巨額的長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