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989年,我國被投訴反傾銷64起,占世界反傾銷案總數1388起的4.6%; 1990年—1999年,我國被投訴反傾銷306起,占世界反傾銷案總數2321起的13.2%; 2000年—2009年,我國被投訴反傾銷586起,占世界反傾銷案總數2225起的26.3%,其中,僅2005年—2009年,我國被投訴反傾銷338起,占世界反傾銷案總數974起的34.7%。
同時貿易摩擦不斷擴散,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摩擦也呈上升趨勢。在表現形式上,技術性貿易壁壘、環境壁壘和知識產權壁壘成為貿易摩擦的主要形式。
當前的國際貿易摩擦形勢呈現兩個新特點:(1)正在上臺階;(2)日趨激烈化。上臺階是指正在上第三個臺階。第壹個臺階是關稅壁壘、行政保護措施。世貿組織使所有成員大大降低了關稅,努力取消行政保護措施。因此,這種初級貿易摩擦形式和手段已經大大弱化。第二個臺階是世貿組織允許各成員采取的3種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方興未艾,同時,壹些針對中國的特別保障措施以及貿易轉移、市場擾亂、市場經濟地位等手段和概念也在頻頻發生與使用。目前,貿易保護措施又上到新的第三個臺階: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摩擦過去也有,但現在比過去更加廣泛化 中國的產能與貿易磨擦的關系、常規化。
在國際貿易競爭中,使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各種目的和各種貿易壁壘形式交織在壹起,使貿易摩擦形勢更加復雜化、尖銳化。技術性的貿易壁壘措施是更具名義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巧妙性,是更加冠冕堂皇的貿易壁壘手段。
在全球貿易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以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世界各國調整貿易利益的重要手段。
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有其科學的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是壹國(地區)為維護公民、動植物、環境安全、防欺詐、保證產品質量和貿易秩序而采取的強制性的或自願性的技術措施。這些措施將對其他國家(地區)的商品、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進入該國(地區)市場產生影響。狹義的技術壁壘主要是指世貿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定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廣義的技術壁壘不僅包括世貿組織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還包括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和檢疫措施,包裝標簽標誌要求、綠色壁壘、信息技術壁壘等,它們也經常以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形式出現。
運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手段有兩種作用。壹種是正確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維護本國產業的合法權益。另壹種是過度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兩種目的使用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使技術性貿易摩擦形勢復雜化。
使用其他貿易壁壘手段也同樣存在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國家、地區,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同的目的,使用不同的貿易壁壘措施,就使得當前國際貿易摩擦更加頻繁化、復雜化、尖銳化。這將成為今後較長時期內的壹個總趨勢、總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