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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農民集體化改革後農民私有化,建國七十年農民要玩完,農民怎麽辦,孰看國

中***采取了不同於以往的動員手段,這便是以土地為中心的政治動員。具體而言:壹是在制度層面上,以土地綱領建構革命領導權;二是觀念層面上,以土地均平重塑鄉村秩序觀;三是在組織層面上,以土地改革再造政治***同體[6](p178-197)。經由土地改革之後,占據中國傳統社會主流的“小自耕農”轉型為“革命農民”,鄉村社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所謂革命農民,是指經由革命氛圍的洗禮,思想認識、行為邏輯、組織方式都適應了革命化需要的農民形態。革命農民的特點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壹個是均、壹個是動。所謂均,有兩層意思:壹是均平,二是均質。土地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均貧富”——過去貧富不均的農民成為了在財富占有上基本均平的個體;土地改革的深層次效果則是“等貴賤”——過去在鄉村社會中高下有別的農民成為了在社會地位上相對均質的個體。臺灣學者黃樹民在《林村的故事》壹書中曾坦陳,1949年後的中國革命對全體中國人進行相對均質化的改造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7](p17-19)。而所謂動,也有兩層意思:壹是心動,二是行動。傳統農民是強烈的保守主義和宿命主義者,在近代革命中比“翻身”革命更難的是農民的“翻心”動員。青年毛澤東就曾放下豪言:“欲動天下者,當動天下之心,而不徒在顯見之跡。”[8](p85)在土地改革中,基層工作組通過“訴苦”“批鬥”等方式重構了農民的觀念和認識,激發了農民熱烈的革命情緒,是謂“心動”。“翻心”之後的農民很好地承接了“政權下鄉”“政黨下鄉”的政治需要,支持新政權破除了傳統鄉村中的精英結構和統治關系,建立起了新的組織體制和治理秩序,心動轉化為行動。

長期以來,人們對於1950年代土地改革的功過得失,評說不壹。最主要的批評在於執政者對當時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嚴重高估。近年研究發現,依據1949—1952年土改的普查數據估算,土地改革前農村10%的富裕階層占有的土地,在南方大約為25%—30%,在北方則不超過20%。這樣看來,農村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並沒有想象的嚴重[9](p146)。這壹批評不無道理。但也需要指出,土地改革幾乎是近代民主革命中所有國家尤其是後發國家的普遍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與特定的歷史背景有關。從這壹背景出發去看,土地改革的政治意義遠遠大於其經濟意義。

近代革命,可以說是“得農村者得天下”[10](p241)。1936年,毛澤東在延安對美國作家斯諾說道:“誰贏得了農民,誰就會贏得了中國,誰解決土地問題,誰就會贏得農民。”[11](p47)中國***產黨之所以領導中國革命走向成功,正是因為在復雜紛繁的因素中,抓住了農民這個核心;在農民問題上,又抓住了土地這個根本。後來杜潤生評價說:土地改革是“農民取得土地,黨取得農民”,其歷史意義在於“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使中國借以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重組基層’”[12](p20)。面對傳統時代壹個分散化、離散化的鄉村社會,在新中國的國家政權建設中,國家權力直接觸及農民個體,通過對農民的改造促成了鄉村社會的重組。由此,讓後發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兩個基本條件——資源汲取和社會動員——有所著落。

人的發展進步是最為復雜的、最為緩慢的過程。在短短幾年裏,依靠國家強制力所型塑的革命農民當然不具有穩定性。作為國家政治整合中壹致性建構的產物,革命農民只能在某個時點上存在,而不可能成為壹個持續的狀態。實際上,革命農民塑造的完成之日,實際上也就是農民分化重新開啟之時。當然這壹過程非常緩慢。在新中國建設歷程中,革命農民不但支撐了建國之初鄉村社會的改造,還直接服務了國家的集體化戰略。而且,其行為慣性壹直延續下來,影響了後續幾十年裏的鄉村治理結構和鄉村發展進程。

二、公社農民與政社合壹的鄉村體制

建國之初,黨的領導集團包括毛澤東本人都認為需要經過壹個比較長的新民主主義階段才會向社會主義階段過渡。1950年召開的壹屆全國政協二次會議上,毛澤東還在說:“將來,在國家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大為興盛了以後,在各種條件具備了以後,……就可以從容地和妥善地走進社會主義的新時期。”[13](p27)但短短三年之後,1953年6月的政治局會議上他便強調“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和“確保私有財產”等提法和口號都是有害的[13](p81-82)。就在這壹年,中國大規模啟動了統購統銷和農村集體化進程。1958年6月,毛澤東在河南新鄉七裏營和河北徐水發現了人民公社,並提出了“人民公社好”的著名口號。他說:“我去河南調查時,發現嵖岈山這個典型,得了衛星公社的壹個章程,如獲至寶。”[14](p139-140)不到壹個月之後,《中***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發布,中國進入了長達26年的“公社時代”。

建立人民公社的第壹步,便是將傳統的家戶農民改造成公社農民,這是壹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變化。公社農民的標準稱謂是“社員”,此時的農民形態歸納起來說就是:私有產權被終結、自由遷徙被禁止、家庭經營被解構、橫向聯系被切斷。

第壹,土地歸公,終結私有產權。1955年夏天,集體化運動達到了高潮,全國範圍內初級社已經基本建立起來,許多地方開始由初級社向高級社推進。“高級社實現了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紅,統壹組織生產與交換,實行按勞分配。”[15](p54)初級社農民尚可保留土地的所有權,只是讓渡出土地的使用權,而高級社則意味著連同土地所有權都要交給合作社。自宋代以來沿襲逾千年的土地私有產權至此終結。

第二,身份固化,禁止自由遷徙。新中國成立以後,政府多次發布過限制農民遷徙的文告或者政令。1950年11月26日的《人民日報》發布了《應勸阻農民盲目向城市流動》的文告,1953年4月17日政務院發布《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過了不到壹年,內務部、勞動部發文重申貫徹這壹指示[16](p46-47)。可見,限制和控制農民的流動是建國以來壹以貫之的政策主張,只是到了公社時代政府通過戶籍、糧本、就業等壹道道手段將上述政策發揮到了極致。張樂天說:“地緣在公社中變成了‘畫地為牢’(某農民語)的桎梏,只要生存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就只能握有農村戶口,就註定只能從事農業勞動。”[15](p197-198)

第三,集體核算,解構家庭經營。在毛澤東的思想深處有這樣壹種認識:“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壹家壹戶就是壹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於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壹辦法,就是逐步地集體化。”[17](p931)在這壹思想指導下,農業集體化形成了對傳統家戶經營的否定和替代,農民家庭只保留了最基本的血緣和親緣意義(在最極端的幾年裏大搞公***食堂,這些功能也被消弭殆盡)。公社體制下,傳統的農民家庭經營邊界被打破,農民被劃分到水稻、蠶桑、蔬菜、畜牧等各個專業組當中,實行“***同勞動、記工記酬、集體核算”。

第四,指令控制,切斷橫向聯系。公社體制下,農村的生產、分配、消費、社會活動等都是在各級政府的指令下運行,在公社內部則沿著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農民這壹鏈條進行管理,建立起由政府到公社再到農民個人之間的縱向聯系[18](p71)。這壹體制切斷了人與人之間的橫向聯系,人們的經濟活動被禁止、交往空間被阻隔、行動領域被合並。這意味著,人和人被同壹化、***同體也被同壹化,整個社會幾乎成了壹個失去社會分化的、簡單復制的“蜂巢”式結構。

這壹時期實行的是“政社合壹”的鄉村體制。所謂“政社合壹”,是指公社同時是社會主義中國在基層社會的政權單位、經濟單位和社會單位,下面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是這壹體制向更基層社會的復制和延伸。集體化時代整個國家成為壹個以“再分配”經濟形態為中心的總體性社會[19](p10),人民公社是這壹體制下鄉村社會的壹個基層執行單元。這壹體制的內在邏輯是:(1)國家和集體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集體受國家的委托對基層社會進行全方位的管理特別是完成統購統銷任務,集體實際是國家政權建設中的壹個具體執行者。集體的自主權很低,不但對所謂的集體土地並沒有處置權,甚至連“吃飯”這樣的事都需要中央直接“指導”。僅1960年9月,中央就連續發布《中***中央關於壓低農村和城市的口糧標準的指示》《中***中央轉發陜西省曹家莊生產隊食堂節約糧食的經驗》,對各地口糧標準進行規定並要求各地總結推廣壹個村莊食堂的經驗[20](p16-17,46)。(2)集體和農民之間是汲取—分配關系。集體負責汲取農民的生產剩余上繳國家,並同時完成社區內的資源分配。徐勇指出,“中國的集體經濟是在計劃經濟體系下生成,並服從和服務於整個計劃經濟體系的。由此可見,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原生形態是集體經濟+國家計劃,從而也是壹種依附性奉獻式經濟。”[18](p71)

以上便是我們今天經常提到的城鄉二元結構中鄉村壹頭的圖景。這壹景象很難讓人覺得美好。公社體制所存在的經濟低效、管理困難、特權盛行等問題已經得到廣泛討論。除此之外,從社會歷史意義上著眼,公社體制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壹,公社對農民束縛嚴苛,但對農民的保護作用不足。束縛與保護是***同體的兩面。傳統村社***同體當中,農民依附於***同體及其人格權威,受到皇權秩序、宗法關系的束縛,但同時享受著***同體生存倫理、均平秩序的保護。但在公社體制中,***同體對農民的束縛前所未有,但對農民的保護卻幾乎付之闕如。那個時代工人通常被稱為“國家職工”,但幾乎從未聽說農民被稱作“國家農民”。事實也確實如此。工人在低工資水平上完成生產上繳時,最起碼還享受到了國家的糧食、醫療、住房等方面保護(盡管是低水平的),但農民只有上繳生產剩余的義務,卻幾乎沒有享受國家福利的權利。

第二,公社試圖改造小農的本性,違背了人類進步的基本規律。公社體制對農民的改造,甚至比土地改革更為徹底。土地改革尚且部分地利用了小農自身的小私有特性,而集體化是建立在徹底改造小農這壹基礎之上的。如徐勇所言,公社體制下實行土地歸公及其國家化,在壹定程度上是以抑制甚至消滅農民的個人性、私有性——其實也就是獨立性——為條件的[21](p123)。但這壹努力事與願違,不但未能實現對小農的改造(事實上也不可能),反而抑制了小農自主進步和農業社會向現代社會自然演化的可能性,結果是遲滯了而不是加速了社會的進步。

第三,公社靠高壓力量進行維系,保持穩定的政治成本高昂。公社體制本身缺少存續的內生動力,只能靠高壓力量進行維系,管制壹旦放松體制就有突破之虞。整個集體化時期,僅大規模的包產到戶風潮就有過四次,其他如農民平時的出工不出力、擴大自留地等記載更是無從備列。黨國英指出,在公社體制下,用解決公***品供需問題的辦法處理競爭性物品生產問題,且在公***領域並未建立識別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政治機制,這只能是壹種社會政治成本高昂的“緊張型穩定”[22](p1-5)。

這樣壹種體制註定是難以長久運轉下去的。改革開放之後,農村實行了土地家庭經營,沒過幾年人民公社就全面解體了。但需要註意的是,鄉鎮層面的“政社合壹”體制在改革開放後結束了,村莊層面的“政社合壹”實際上壹直保留到今天。我們今天深化改革無非是糾過往之偏,人民公社制度存續了26年,可“糾偏”的改革卻都已經沿襲了整整40個年頭。今天,我們無論是研究鄉村問題還是推進鄉村振興,都要時刻保持對公社時代的清醒認識,對壹些直接或變相改變家庭承包經營、退回舊的集體經濟體制的思潮和做法時刻保持警惕。

三、大國小農與鄉村治理格局的演化

大國小農是中國的壹個歷史傳統和基本國情,也是國家—社會關系反映到鄉村場域的壹個基本圖景。這個圖景在公社時代曾經遭遇了改造和中斷,改革開放之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重新確立。改革開放以來40年的時間裏,農民經歷了家戶小農、流動小農到市場小農的形態變遷,大國小農的內涵也在發生與時俱進的變化。

(壹)家戶小農與鄉政村治體制確立

“家戶制”是中國鄉村社會的底色。在農業生產中,家戶經營是壹種高水平制度。當今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幾個國家,也都是實行家庭農場經營。中國早在數百年前就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家戶經營制度,自明清以來,核心家庭就是中國鄉村社會最主要的產權單位、生產單位和治理單位。但這壹制度基礎在集體化時代遭受嚴重的擾動,農村改革首要就是重建被破壞的家戶制度。

改革剛啟動時,土地承包經營的形式是多樣的。正式文件中更強調責任制,並沒有對家庭經營的地位作出特殊強調。杜潤生回憶,剛開始時,包產到戶、包幹到戶、聯產計酬、專業承包或小組承包等各種形式層出不窮。在多種經營方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出現了統壹經營向分戶經營轉變,包產到組向包產到戶轉變,包產向包幹轉變[12](p121)。改革啟動後的幾年裏,家庭經營與聯產承包制逐步完成了“政策嫁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作為壹項正式制度正式確立下來。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意味著中斷了數十年的家戶小農傳統得以恢復——當然是揚棄之上的恢復。

土地的家庭經營瓦解了公社體制存續的根基。公社是壹套“政社合壹”的組織,在集體化時代其在經濟方面的主要功能就是組織生產並完成統購統銷,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之後,這壹經濟功能已經失去意義。如果說此時公社畢竟還承擔著政治和行政功能,在集體化時代作為其功能延伸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則壹時間失去了行動方向,很多地方出現了基層組織癱瘓和治理真空。這時,廣西宜山、羅城壹帶的農民為維護社會秩序,產生了壹批村民“自組織”,有的叫“村委會”,還有的叫“村管會”“議事會”或者“治安領導小組”。“這壹新的基層組織形式出現以後,立即得到正在考慮如何解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而建立新的基層組織體系問題的中央決策層的重視。”[23](p23)1983年,中***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明確實行“政社分開”,要求設立鄉政府和鄉黨委,並明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後來常說的鄉政村治概念便是由此而來。1987年《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員會組織具有了法律依據,鄉政村治體制正式確立。直到今日,這仍舊是中國鄉村治理的基本體制。

(二)流動小農與鄉村治理秩序變動

歷史上家戶小農的行動空間是固化的,生於斯、長於斯,絕大多數人壹生都不會離開自己熟悉的土地。革命時代和公社時代的農民也是固化的,二元體制限制了他們的流動。農村改革給了農民以身份自由,自由帶來了農業的發展,農業發展之後壹部分農民便得以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從事工商業活動。順應這壹大勢,政府進壹步放寬了農民流動的自由;傳統的家戶小農多了壹重流動的特性,成為流動小農。以今天的目光回望,這壹舉措可以說重構了整個國家的經濟機會版圖。不過,早期的農民流動帶來的卻是壹種不穩定狀態。這壹時期鄉村治理秩序變動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壹,社會秩序波動。大量農民出於對獲利機會的追逐頻繁往來於城鄉之間,導致的結果是:鄉村資源大出大進、鄉村秩序大開大合。直接原因是,離開鄉村的多是鄉村精英和青壯年等最具活力的群體,這部分人的流出壹方面造成了鄉村知識、資本、凝聚力的耗散,另壹方面也使得邊緣人群得以擡頭,不穩定因素有了更多活動空間。而問題的根本在於,壹方面流動小農看似掙脫了土地的束縛,實際上沒有走出農業社會的局限,這些人在城鄉之間的流動引發不少社會問題;另壹方面從村莊傳統***同體解體到現代性因素的進入需要壹個過程,在鄉村社會結構換擋期難免出現壹些“成長中的煩惱”。

第二,人口外流盲動。世紀之交,“三農”問題映入人們視野,其中最嚴重的便是農民稅費負擔問題。當時農民除了要繳納農業稅、特產稅等正式稅賦之外,還必須繳納用於鄉鎮和村莊運轉的“提留統籌”以及各種名目的“集資攤派”,用老百姓的話說是“頭稅(正式稅費)輕、二稅(提留統籌)重、三稅(集資攤派)是個無底洞”。在沈重的稅費負擔之下,壹些人為逃避稅費離村進城,而這部分人的出走意味著他們原應繳納的稅費負擔要均攤到留下的人頭上,直接增加了留村農民的壓力,由此導致了“人口外流—負擔加重—加劇外流”的惡性循環。

第三,土地秩序擾動。與當時沈重的稅費負擔相伴生的還有壹個嚴重問題,即“二輪”承包時部分農戶為了減輕稅費負擔全部或部分地放棄了承包地,這個比例全國平均在10%左右。2006年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後,人口盲目流動問題很快迎刃而解,可土地問題的性質卻出現了新變化。農業稅取消後,“二輪”承包時放棄了承包權的農戶多方努力希望獲得承包權,但多數農戶的努力並無結果。這部分農戶之所以能夠暫時接受現實是因為他們指望著本輪承包到期後能夠按人頭進行土地調整,他們實際上是在等待。10%的比例看似不高,但放到全國看絕對數量不算小,“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時,如何在政策銜接中處理好這部分人的訴求,是壹個重要問題。

流動小農體現出不同於傳統農民的特征,進而型塑了不同於傳統時代的鄉村社會。當然,無論是流動小農還是鄉村秩序波動都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農民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水平進壹步提升,鄉村治理形態也隨之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三)市場小農與鄉村治理結構分化

改革開放以來的40年間,中國的農村人口經歷了“離土不離鄉”“離土也離鄉”和“離土不回鄉”三個階段的轉變。2000年以後,中國開啟了大規模城市化進程,鄉村人口比重、鄉村就業人員比重和農業就業份額都發生了大幅下降(見表1),如今城鄉人口布局已經發生質變。

表1:城鄉人口布局情況(1978-2018年)

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18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統計局:《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世界銀行公開數據,https://data.worldbank.org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產業分工和市場經濟要素逐步向鄉村社會滲透,傳統農民在流動性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經濟性和獨立性的因素,流動小農逐步發育為市場小農。市場小農的特點是具有了獨立的經濟核算意識,能夠在廣闊的城鄉市場中作出有利於自己利益的決策和選擇。居住地離城市近的農民,具有融入市場轉而從事工商業的便利,這些村莊的農民較早也較為徹底地脫離了農業,這些村莊的土地大多也早已轉為建設用地並獲得了政府認可。還有壹部分農民居住在高山、高寒等本不適宜人類生存的地方,這部分農民當然有更強的驅動力向外遷移。從中國鄉村全局來看,以上兩部分農民只是少數,大部分的農民居住在典型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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