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範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擴展資料: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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