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最基本的宗旨,就是促進世界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烏拉圭回合最終成功地把服務貿易納入了多邊貿易體制,然而作為談判和妥協的結果,《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本身並沒有徹底解決服務貿易領域的所有重大問題,其條文本身也有諸多模糊之處。這顯然不利於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發展。
因此,GATS授權成員就壹些懸而未決的重大問題繼續談判並制訂規則。“國內規章”(DomesticRegulation)和“緊急保障措施”(EmergencySafeguardMeasures,簡稱ESM)正是新壹輪服務貿易談判中的焦點議題,這些問題的談判及新規則的制定,也必將對各國的建築業及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產生重大影響。
1國內規章和ESM問題的背景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要素自由流通為基礎的經濟全球化趨勢更是洶湧而來,所謂的無國界經濟正在全球範圍內形成。而服務貿易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出現以後,其規模和內容也迅速擴大,它獨立於商品貿易,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其總金額已超過1萬億美元,約占國際貿易總額的1/4。WTO的主要宗旨是推動要素的自由流通,從而實現資源在全球範圍的優化配置,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其目標是建立壹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以鞏固關貿總協定(GATT)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得成果。
然而,在貿易自由化成為當今世界經濟主流的同時,貿易保護主義仍暗潮洶湧。基於自身政治和經濟多方面的考慮,各締約方往往采取各種各樣的市場準入限制和貿易壁壘。就服務貿易而言,它雖不存在關稅上的壁壘,有關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性承諾,也已經在烏拉圭回合結束之時寫入了減讓表,但是各成員仍然實施著的大量其他類型的管理措施——WTO將之冠名為“國內規章”,這已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巨大障礙。在建築服務貿易領域,各成員國有關建築服務的管理法規尤其“多且異”。壹方面,WTO成員國有權也有必要利用壹定的國內法規來規定其國內的建築市場和活動。另壹方面,各成員所實行的大量各異的法規又對建築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帶來了巨大的障礙。因此,要促進建築服務貿易的自由化,解決這對矛盾成了壹個關鍵問題。與此同時,有關“緊急保障措施”問題同樣也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壹個焦點問題。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是國際貿易協議中常用的條款之壹,它為各締約方保護其國內產業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然而,由於貿易保護主義及保障條款本身所具有的缺陷,該條款往往被濫用,成了貿易自由化的壁壘。由於利益分歧,WTO各成員國對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問題壹直存在爭議。
由於上述“國內規章”和“保障措施”濫用問題嚴重影響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違背了WTO的宗旨和目標,而GATS中的相關條款由於各成員的妥協仍然有含糊之處,因此,WTO授權成員繼續談判並制定規則,這些新規則對各成員的經濟利益都有較大的影響,其已成為新壹輪服務貿易談判的焦點議題。
2國內規章和ESM問題對我國建築服務貿易的影響
在WTO的部門分類中,建築業屬於服務部門,因此,作為服務貿易領域內的談判,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及其新規則的制定,也必將對各國的建築業及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就國際建築服務貿易而言,WTO各成員盡快就上述問題達成壹致有利於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促進其發展。
對我國建築業而言,產業的資本、技術、管理和整體的經濟效益都還處在壹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國內外市場隔離,競爭經驗和能力欠缺,全面開放國內建築服務市場,境外競爭者勢必對我國建築業帶來不小的沖擊。國內法規是保護國內建築業的有力手段;緊急保障措施壹旦確立,也可以為建築業提供壹個“安全閥”,這對於控制境外競爭者進入我國建築市場及其相關的活動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與此同時,國內規章及緊急保障措施問題又是影響我國建築業進入國際建築市場的重要因素。與服務貿易領域的其他行業相比,我國建築業已經成為中國服務貿易出口的主要行業,也是我國在WTO新壹輪服務貿易談判中向有關成員國提出要價的主要部門。2001年我國對外承包工程、設計咨詢以及建築勞務出口營業額達98億美元,占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30%。近年來,我國每年對外承包工程的規模已達到國內建築市場規模的5%,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帶動了設備材料出口(截至2002年約達60億美元),因此,建築服務貿易在我國服務貿易中的地位可謂舉足輕重。但是,中國於2002-12向WTO提交的報告顯示,中國建築及工程設計企業在進入國外市場時遇到了其他國家各種各樣的“國內法規”的限制,形成了中國建築業“走出去”的巨大障礙。
3國內規章問題的來由及發展
服務貿易主要是“無形貿易”,而且往往是生產、銷售與消費同時進行,它並不通過海關,因此,它的管理方式與貨物貿易有壹個重大的區別:貨物貿易倚重於關稅,相對明確、客觀、統壹;而服務貿易依賴於各國的國內法律法規,這些法規往往行業特點鮮明、要求各異。壹方面,由於各國服務業發展程度和管理方式不壹。另壹方面,服務業各部門本身的差異也較大,因此,難以在世界範圍內統壹服務部門的管理標準和要求。
有鑒於此,WTO將這些措施壹並冠名為“國內規章”,授權成員進行談判。“國內規章”指既不屬於GATS第16條、又不屬於第17條的五類非歧視性措施(資格要求、資格程序、許可要求、許可程序和技術標準),它包含了“壹成員的任何措施,無論是以法律、法規、規則、程序、決定、行政行為的形式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為方便成員間的討論,WTO秘書處對構成“國內規章”的5類措施提供了下列參考定義(GATS本身並未對其加以定義):(1)資格要求,指壹個服務提供者為獲取證書或執照所必須達到的實質性要求,通常與教育、考試要求、實務培訓、從業經歷或者語言要求等事項有關;
(2)資格程序,指與管理資格要求相關的行政規則或程序規則,包括申請人為獲得某種資格而必須遵循的程序(含需要滿足的行政要求)。具體實例有:到何處登記以便參加教育計劃、登記需滿足的條件獲得資格的變通途徑(如資格對等)、組織資格考試等;
(3)許可要求,指服務提供者為獲取提供某項服務的正式許可而需要達到的、除資格要求以外的實質性要求,包括居住要求、費用、設立要求、註冊要求等;
(4)許可程序,指與申請某項許可的提交和審核有關的行政程序,涵蓋諸如下列措施:審理某項許可的時限,申請某項許可所需的材料數目和信息總量;
(5)技術標準,指既可以適用於服務特性或定義本身,又可以適用服務提供方式的要求,例如,某標準可規定申請壹項審計服務的內容,此時它與該服務的定義有關,另壹標準可列舉該審計師應當遵守的道德守則或行為守則。
目前,WTO負責有關國內規章的談判的是服務貿易理事會於1999-04專門設立的“國內規章工作組”(此前由“專業服務工作組”負責),有關的談判已經取得了不少進展。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推動下,服務貿易理事會經4年反復磋商和討論於1998-12通過了《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簡稱《會計準則》,這為其他專業服務部門的相關談判提供了重要基礎和參考。WTO已經準備將其擴大到其他“專業服務領域”,以形成壹個普遍性規則,並已就此要求各成員先在國內征求意見。在上述“專業服務領域”中,包括了建築設計、工程服務、城市規劃等建築服務領域。
同時,WTO著手把各成員提供的國內規章各類限制的事例加以匯編。2002-12中國根據我國建築及工程設計企業進入國外市場遇到的幾類國內法規的限制,向WTO提交了壹份報告,其中,列舉的若幹限制被服務貿易理事會秘書處正式列入了《國內法規限制事例》。2003-02日本向國內規章工作組提交了基本以《會計準則》為藍本的“國內規章附件草案”正式提案,並根據成員的評論於2003-05提交了第壹次修改稿。目前,WTO成員已經以日本提案為基礎開始實質談判,就日本提案的部分內容提出補充或替代案文。2003-07-01歐盟和印度分別提交了“許可程序準則建議”的正式提案和“關於承認問題的非正式提案”,就各自關切的問題提出了意見。
從我國建築業考慮,目前比較關切的問題是應當積極分析研究國內規章問題中在哪壹個或幾個領域制定準則,或在壹個領域中解決哪些問題,以及對日本、歐盟、印度等成員的提案內容應當持何種意見等。
4保障措施問題的來由及發展
保障措施是國際貿易協議中最常用的條款之壹,對切實保護成員國內產業的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形象地說,它是WTO機制中的“安全閥”。因此,自WTO成立以來,成員采用保障措施的數量持續上升,尤其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業相對落後,某些部門或產業在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受到嚴重損害,因此,有必要利用壹套保障機制對之進行適當的保護。
但是如果保障條款被濫用,必然會阻礙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因此,避免保障措施的濫用、防止“灰色區域措施”的蔓延,也成了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壹個關鍵。烏拉圭回合將建立並完善保障措施制度作為議題之壹,並最終達成了《保障措施協議》。它由14個條款和1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包括: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保障措施調查、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的確定、保障措施的實施、臨時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審議、補償談判與報復、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待遇、禁止“灰色區域”措施、通知和磋商、多邊監督及爭端解決等。該協議確立了保障措施的非歧視性,並確立了嚴格的實施條件和程序。WTO相當重視保障措施規則的制定,並指定GATS規則工作組負責有關的談判工作。GATS第10條(緊急保障措施)第壹款規定“應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就緊急保障措施問題進行多邊談判”,並要求在1998-01-01前就應該結束該談判,但由於牽涉利益重大、各方分歧明顯,GATS規則工作組多次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結束談判,不得不將其談判終期壹再後延。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服務出口國,從自身利益出發,顯然希望服務貿易的“障礙”越少越好,所以,壹直“質疑”進行ESM談判的“需要性”(desirability)。而大部分發達成員包括部分發展中成員認為,由於服務貿易提供方式的復雜性和保障措施本身的貿易限制性,緊急保障機制是否可行和如何運用存在疑問,因此應慎重處理。但是以東盟為首的壹些發展中成員對ESM談判非常積極,並已經向秘書處提交了具體框架性建議。就建築服務貿易領域而言,保障措施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壹國建築業受到“嚴重損害”、壹旦發生“嚴重損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及采取該緊急保障措施可能帶來的各種影響等。
5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研究的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層級效力,僅僅低於各成員國的憲法而高於其他國內法律,所有成員的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和行政審批活動都受其管轄。因此,國內規章及保障措施問題對國際建築服務貿易和我國建築業的發展都有著重大的影響。為維護我國建築業的利益,充分利用多邊制定規則的機會為中國建築服務出口創造有利環境,必須從我國建築業及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角度就上述有關課題進行研究,並向WTO提出我國的建議。
(1)根據促進貿易自由化、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的原則,通過對上述“國內規章”和“保障措施”問題的研究,明確哪些國內法規構成了建築服務貿易領域內的貿易壁壘,探討如何對其進行規範,並提出有關的原則和措施、方案。對建築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的“需要性”及可行性進行研究,進而探討其合理、可行的運行機制。研究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滿足各成員合理地管理其國內建築市場的基礎上,盡量減少各種國內法規所造成的貿易壁壘,促進建築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2)從維護我國建築業利益的角度,積極通過有針對性的研究,充分利用在“國內規章”和“保障措施”問題上多邊規則制定的機會,最大地實現我國的目標,既要有利於我國在WTO規則框架內合理、合法地對我國建築業進行適度保護,促進其改革和發展,又要盡量消除和減少建築業“走出去”時遇到的障礙,為中國建築服務出口創造有利環境。
6結束語
“國內規章”和“緊急保障措施”已經成為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的熱點問題。建築業在我國的服務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深入研究上述問題對建築服務貿易的影響以及我國的應對措施,對於利用WTO規則保護建築業產業、創造有利於我國建築業走出去的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source=bdzd